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属于科技含量低、从事简单劳动、人均占有资产低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等行业;
2.企业在职工总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方面符合以下规定:
(1)加工制造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2)建筑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3)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零售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
(4)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邮政业小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5)住宿和餐饮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