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是多少?

2024-12-26 0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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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要单位劳动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新闻链接:人社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者比例不得超过10%

  中新网1月26日电 人社部今日在其网站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人社部:用工单位应协助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
  人社部:劳动者派遣期限届满前患病 单位不得退回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1-26/5785071.shtml

回答2:

新的条例还在商讨中,请及时关注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案,目前是没有规定的。

回答3:

本人对这类问题也不是很知道,国家应该对劳务派遣工予以关注,毕竟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也是新用工制度的产物,但是同工不同酬现象很严重。关注吧。

回答4:

目前只是提案,还没有文件下来。

回答5:

现在还没出来,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呢,后续会有报道吧,咱共同期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