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机关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公安局没有权办理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如果有不适宜羁押或其他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取保,只要通知检察机关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同时,逮捕的案件想要撤回可能性更低,不是严重的犯罪就不会逮捕,如果逮捕之后却退回公安机关,那就要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检察院对于逮捕的决定是慎重的。
不能,只能到检察院办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