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疑问,求各位大神指点迷津

2025-01-04 0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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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一:(1)如果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红卫公司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法院应判决大吉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案例,大吉公司和红卫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大吉公司与宏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大吉公司以违约是由于宏利公司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如果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可以合并处理该案)
(2)大吉公司可以要求宏利公司缴费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二:(1)牛1的损失有出卖人甲自己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在所有权未转移之前,标的物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如果甲能证明乙对牛被雷电击死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除外。
(2)小牛的所有权效力待定,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63条)孳息的归属以标的物是否交付为标准,在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享有;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享有。因此;通说认为对于天然孳息,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之保留。约定条件成就时,原物及天然孳息均归买受人所有。当约定条件不成就时,出卖人得以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和天然孳息。
(3)该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4)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回答2:

第一题,(1)首先,红卫塑料厂与大吉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为大吉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法院应当判决大吉公司要么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返还货款,且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同时,关于大吉公司与宏利公司合同要另行起诉。
(2)大吉公司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返回10万元货款,但是要求向宏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且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为1.25万元。
第二题(1)乙承担,买卖合同交付即风险转移。
(2)乙享有,自然孳息的取得。
(3)乙承担,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动物伤人,动物的饲养员或管理员承担责任。
(4)合同有效,丁构成善意取得,虽说乙不拥有牛4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的善意,所以合同有效。
(5)有法律效力,保留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