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点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所以依法继承房买卖个人所得税,是按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自2009年5月25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执行该政策,不再以销售收入1%带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