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1

2025-01-01 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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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牛黄属于牛之孳息,依据物权理论,孳息,未约定者,归所有权人,故王某是孳息所有权人。肉联厂因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孳息,肉联厂将牛黄擅自出售,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且所有权人王某事后亦不追认,故肉联厂的行为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其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对王某无效。但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和对牛黄的实际占有等事实,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牛黄。请注意,那种认为肉联厂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并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合同有效,买受人就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牛黄所有权,而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至于王某权益的保护,因牛黄已经由第三人取得,且第三人是基于善意、对价、占有等要件构成的原始取得的善意取得,故王某丧失原物返还请求权;但王某可以向肉联厂主张不当得利。

回答2:

肉联厂实际占有牛黄并以合理价格出售,除非与买受人恶意串通,则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标的物交付物权发生转移,牛黄应该归买受人所有。
肉联厂获取的3500元为不当得利,王某只享有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不享有对物权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