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找一个跟上级法院熟的人或者律师,找到上级法院,从上至下解决问题。这样的情况,原告肯定与一审法院关系不一般。
如果是原告提起恶意诉讼,被告如有证据证明,可以要求解除,同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赔偿。
如果是一般的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被告方向法院提供充分的担保,即可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
1、可以写一个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书,讲明原告是恶意起诉。2、直接进行起诉,告原告恶意起诉请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要求立即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恶意诉讼你可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