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可以是偶数。
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没有明文,立法意图应为单数,不然表决重大事项比较麻烦。因此,虽然公司法不排斥偶数,实际运行还是奇数为好。
没有奇偶数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决议时,如果出现偶数,没有结果,影响会议效率的。所以,一般都会规定为奇数的。
你说呢?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那么2:2、4:4等等情形出现的时候,是通过还是不通过?
《公司法》中没有此类规定,此外,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中也没有这类规定。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规则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人数为偶数,那么章程中最好规定决议须“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公司法》中直接规定须“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不同,“过半数”并不包含本数,因此,不会存在打平的现象。举例来讲:6人的董事会,过半数该是4人,而非3人。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表决规则是“半数以上”通过,那么董事会人数则最好设成奇数,避免产生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