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和质押品有什么不同?

2024-12-16 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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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担保法】对这两个概念作了明确的区别,当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基础的很难区分清楚。
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关键在于是否抒情实物交到银行,由银行进行保管。抵押只是把资产的权力证明交到银行,实物不是由你来正常使用,只是不能买卖过户。如房屋抵押,房子你还在使用,但房产证或合同在银行,你不能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
质押是把实物交由银行来保管,如把汽车交到典当行贷款,这是实物质押。还有一种是权力质押,如土地、存款单、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也属于质押的范筹。

回答2:

回答3:

抵押的一半都是用房产、车产做抵押,质押的面就比较大了,只要个人或是典当行认可就行。

回答4: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转移占有。2、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力(股权等)。
附担保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