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经过延续后,能再次延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财产保全在期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但对续行保全的次数并无禁止性规定,所以,在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之前,仍可以再次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可以再次冻结,冻结期限仍是3个月。
可以申请再次延期。
可以申请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在申请期限快到时,你可继续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规定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