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2024-12-29 20:55:1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你还是从上面的慢慢找吧,其实这两个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回答2: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 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回答3:

主要是对象不同,故意伤害是伤害某个人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侵犯对象不特定,可能危害的群体大很多

回答4:

两罪的性质不同。一个是针对特定人,另一个是对不特定人,所以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也有不同。
纵横法律网-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