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申请

2024-11-18 07: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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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4、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扩展资料: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该公民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根据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认为该公民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8条的规定: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

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3条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终止。

二、法律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

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如果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

那么,造成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法律对他们要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回答3:

回答4:

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