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各公证处所需要的手续都不太相同,给你一个我这边最近的一个公证处的所需材料的参考吧。
(一)申请《遗嘱》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二)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或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填写弃权声明书;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三)申请《赠与》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
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赠与房屋应写明座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申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申办赠与书的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也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涉及方的有效证件,签字画押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就可以生效。
具体问你当地的公证处,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