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则即使没有过户,车辆的所有权已经从支付款项、接收车辆之日起转移给你。因此,只要你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已经交付购车款的凭证,则不用担心原车主的债权人将你的车辆执行走。当然,建议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原车主的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可能申请法院保全车辆,到时候会耗费你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诉;并且,不办理过户,将来车辆年检也很麻烦。
另外,提供两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所有权问题,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情况规定得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此复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车没过户,所有权还是原车主的。所以你可以要求原车主尽快过户。
2、如果这辆车被原车主抵押给人家了,法院查封拍卖这个车所得款项,那肯定要偿付给抵押权人。
3、出现上面的情况,你只能向法院起诉,依据合同,要求原车主赔偿你的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除了合同以外,还有没有其它证明你买车行为的证据?
另外,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车辆的市值?
如果除了买卖合同以外,你还有充分证据证明购车行为实际发生,而并非原车主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购入风格未明显偏低,那么你在法律上可视为善意取得该车。当法院确实查封该车时,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查封。
当然,按规定,车辆买卖是必须过户的,这既是从管理的角度考虑,也是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建议你积极想办法联系原车主,否则,不仅以后车辆年审等手续很麻烦,更有可能将你牵进各种原车主债务、继承等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放心吧。法律是公正的。
你有相关证据,就可以判定车是你善意获取的。法院不会封你车的。
如:交易协议、合同,帐款支付凭证,中间人等证据都可以证明你是正常合法获取的。
你吃亏了,由于车没有过户,到时有可能会拍卖的。不过,你可以将买卖合同出示,证实你们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