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的劳动职工因工伤同样受劳动法保护,不会因为年龄和工伤而受到限制,同时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你好,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于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为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至60岁之间)。在校实习学生及离退休反聘人员不在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劳动者参加实际工作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进城务工的民工,他们大多没有养老金,而现行社保系统超过60周岁以后的缴纳相关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是缴不进去的。还有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中,首先劳动者超60周岁以后就不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就不合法。故务实中,一般都主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务协议,然后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以规避用工风险。
这是体制及相关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所造成的,现实生活中只能就事论事,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你好,关于60岁以上人员重新工作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没有退休金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即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恩60岁以上的人员不是企业职工,不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