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荒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开始实施。村民私自开荒,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个人承担。
你的问题在于你第一次开完荒之后有没有去领证。如果有就表示你有使用权了,回收的时候要给补偿,没有那还是集体或国家的。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属于集体所有,与开荒、撂荒无关。
看土地性质,我国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就是集体,就那么简单。
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丢荒的土地还能重新开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