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于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且该解释第三十六条已明确提出“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性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说明以往发布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与本《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
我不是律师,但是我正巧看到上面的信息,04年5月1日后起是支持附带民事要求死亡赔偿金的,请最好找个律师问下,但如果过了期限也真没办法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你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失?对被告人判刑就是对被害人的精神安慰,已经判刑了就不能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经济损失也不一定都赔偿。我遇到过一个案子,一民工用硫酸将单位领导严重毁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付医药费。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为由,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也遇到过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为由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果你认为被告人应当赔偿你的实际经济损失又有能力赔偿的,你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做出新的判决。
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一审法院驳回的内容,任何法院无权接受你的重复起诉。
既然已经提出过请求,就要看法院判决有没有道理?没有道理你可以上诉或申诉,有道理的话就不能再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