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损物受伤,重则残废、家破人亡,甚至数十人一起遭殃,会对亲人带来撕心裂肺的痛苦,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故有“交通事故猛于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之说。从一定角度讲,除了战争,道路交通事故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危害最大。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诸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超限、超员行驶、违法超车,还有不按规定会车、避让、占道、抢道等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三是事发的突然性。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刹那间——在极短的1秒钟甚至0.1秒钟内发生,在事主认为不会发生的时候发生了,让人猝不及防。
我国的交通事故又有以下特点:
1、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据统计,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8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0%%以上,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至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至1.9人/万车的水平。
3、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1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据统计,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以6月份为最低谷,而最高峰集中在1、2月份,4、5月份和11、12月份。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在季、月、周、时分布上具有周期性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整体上从月初至月中稍有回落,此后明显上升,到24、25日时降至谷底后开始反弹,26日升到本月的最高点后又开始回落,以此规律月复一月。
4、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据统计,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全国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5、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据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一半以上。
6、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7、因大货车、摩托车肇事致死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因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略有增加。
8、农村人口、进城农民工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同时由于这部分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
1、事件涉及车辆。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 事件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意外。
4、客观方面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意外交通事故、故意交通事故和过失交通事故。
(1)意外交通事故。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
(2)故意交通事故。
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构成犯罪,并非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
(3)过失交通事故。
过失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我们一般所说的交通事故就是指过失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