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单独的商业贿赂罪,而是有好几个不同的罪名,每个罪名的刑期都要单独去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至于缓刑,也要看原刑期。参见: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商业贿赂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有可鞥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最多以受贿罪判处死刑或者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刑期在三年以下时,最多缓刑5年。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把任何不正当利益都作为贿赂的犯罪对象,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职务权力廉洁性的侵犯,它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干扰了国家职能的正确实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所以,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能只以所收财物数额大小来衡量,它不像财产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数额来衡量的。现行刑事法律以财产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贿赂犯罪,没有全面揭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实践表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为本单位购买物品时,接受对方的财物价值甚至不足立案标准,但却因此给本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接受对方提供的性贿赂,而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本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因为其谋取的财物数额不大或不是财物,而不以受贿论处,无疑不利于我们正在开展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刑法以受贿财物的多少来作为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便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操作,但这种定罪量刑的标准缺乏科学性,实际上刑法典中的许多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并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处理。
不可否认,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以量化的财物为标准来定罪量刑,简便易行,但如果仅从便于操作出发,否认与财物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贿赂的范围,其结果必然放纵大量的腐败分子。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犯罪的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而要同时衡量其他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何况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其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主要以对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治后果及社会道德等来衡量,即以犯罪情节作为衡量的标准体系。
《刑法》相关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或在经济利益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