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资格上的区别是不同的。由于主体的性质和关系的不同,对主体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报酬的性质也不同。雇主有不同的义务,两种合同的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以及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