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时限

2024-12-14 13: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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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书、决定是否受理,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能否得到纠正,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书应认真地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期限。

  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