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作废没有?

2024-12-17 0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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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所以根据通知内容看,没有作废。

回答2:

现在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回答3:

没有作废。

回答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由此两点应该认为国标取代了部门试行标准,255号文件实际作废,事实上我这的国土部门用的就是国标。因为国标不止对国土部门有效,农业、林业、住建、水产等都是要遵守的,大家保持标准一致。

回答5:

不知到,太难了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