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拥有电台,发报机是不是违法的?要判处什么刑

2024-12-17 0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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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拥有不违法,使用违法。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轻重不同,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认定,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回答2:

拥有电台、发报机不犯法,但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违法,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1、《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私设“黑电台” 获刑三年多

杭州下城区一小区里的居民有一阵子真是苦不堪言,每天打开广播,一个不知名的电台里循环播放着两款保健药品的广告,还时常以两性生活为话题,语言尺度颇大。经民警一查,原来这是一个“黑电台”,设这个电台的正是卖虚假保健药品的李某。(本报曾作报道)

日前,杭州下城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将李某判刑。

被告人李某是河南人,李某说,他去年在网上看到一个网站可以买药,就打电话去咨询了一下,对方告诉他,如果购买一个电台发广告,药品可以卖得更好,之后还把卖无线电台的人的电话告诉了他。为了拓展销路,李某买下了一个电台,准备发布药品广告。

2015年10月10日左右,李某来到杭州,用一个假身份证租下了杭州下城区某小区的一间出租房,购买了天线、主机、馈线、U盘等设备后,就开始在电台播放自己要卖的药品广告,语言尺度很大。

经查,这个电台运行功率1000W,覆盖半径在3-4公里左右,范围可达杭州市大部分区域,有些甚至对民航空管信号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安全隐患大。

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将“黑电台”一并查获。

法院认为,李某用伪造身份证租房并私设“黑电台”,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私设“黑电台” 获刑三年多

回答3:

拥有不违法,瞎玩违法
取得业余无线电操作证和呼号之后可以在规定频率发

回答4:

考个业余无线电证书就可以了,不同等级功率大小不一样。

回答5: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