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同2011年签定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现在公司11月30日以客观原因向我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何赔偿?

2024-12-22 02: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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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楼主,你好。
“客观原因”,如果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第36、40、41、42条的规定,即属于合法,但单位须依法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及其他程序。也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依据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第40、41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有第42条规定情形的,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你结合所谓的“客观原因”自行分析,该客观原因是否能落入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可以,则单位不违法,但是须依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落入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据第87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工龄的计算问题,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关于年假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你可以据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差额。
经济补偿是根据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你2005年6月1日重新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单位支付你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仲裁的话,你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事项及主要事实及理由,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主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