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你作为中介,为居间人的身份,当你不能促成合同目的时,你本身无其他过错,你只要把中介费退还给那位租客即可,只有当你故意隐瞒该房屋的真实情况,致使租客利益受损失,你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不存在着你与房东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
2.对于房东在没有如实告知该租客的真实情况下,仍将该房屋出租给他,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房东除了要退还租客所交付的押金外,还应退还租客的租金或者部分租金,对于上述你所说的,租客要求赔偿2万,我认为不能单独以租客说了算,对于房东因违约行为而给租客带来的损失,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详细的租赁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办理。
3.如果房东无法找到,无法来开庭,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中介方,中介的义务和责任是帮助承租方寻找合适的房子,核实出租方的权利状况和出租房屋状况,协助承租方与出租方达成租赁意向。
因此,这个案件中,个人觉得,作为中介方,必须举证证明在签署租赁合同前是否已经核查清楚甲方是转租方,且已告知承租方。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为转租,而非出租。
同时,作为中介,不管是房屋买卖居间还是出租居间,在成交前都应会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拉产调,核实产权权属情况的吧,如果已经做过,只要出示这个证据材料即可证明已尽核查房屋权属义务。
如果上面的调查程序没做,那就在诉讼中,运用诉讼技巧,尽量证明自己已经告知客户这个房子是转租的。
如果证明不了,那你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肯定的。
具体条文: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看来这人是急了,有点难懂。问家是中介公司,丙方。甲方是中介客户,转租出方。乙方是租房者。这里面没有提到房东除了收房以外的事。
这里面,我认为作为专业的中介,你是有责任的,但从法律上讲,首先你们甲乙丙的三方合同中有没有关于你方承担责任的条款。第二乙方的赔偿要求需举证,对于各种损失需举证法院认可的依据,第三,如果甲方明知只有两个月的合同,还与乙方签了半年的合同,也有欺诈的嫌疑,只是金额小,而且开始还是退还意愿的,所以应该不至于立案。
总的说来,你们收中介费,就有相关的知情义务,所以,现在的连带责任是否承担,就看你们当初的合同了。
以后工作小心点,中介的问题很多的
甲乙丙分别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