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农民失业保险

2025-01-31 0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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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
  目前,成都市的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38元;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人每月217元;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人每月18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

回答2: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
  目前,成都市的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38元;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人每月217元;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人每月18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

回答3:

你是在校学生怎么会有失业呢,好像没有这一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回答4:

都江堰市聚源镇失地农民际2008之外没有失业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