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而言,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与之签订不同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1)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如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3)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如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进度的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管理重要档案的档案保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