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内容精要:洛克的两篇政府论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破坏性集中在上篇,主要是借罗伯特·菲尔麦的观点来批驳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建设性集中在下篇,主要讲述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在这两个部分中,又可以分为许多小的细节。
洛克认为,菲尔麦的理论是保皇派理论的代表,其核心观点是君权神授和王位应该世袭。洛克对这种维护封建制度的反动论点的批判作了这样的概括:《政府论》上篇已阐明,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因此,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找到什么权威的根据,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权力的起源和用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说法。
《政府论》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他著作一样,也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这些问题,目的在于对政治权力进行追根溯源的考察并阐明建立政府的必要性和建立政府的目的。这里要着重提出的是,从历史来看,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是从来就没有过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说也是臆造的假说。其目的在于说明君主专制制度比自然状态更坏,从反面抨击了封建制度;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进入社会组成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这样,他们就授权社会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助国家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由于这种裁判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从《政府论》问世的历史情况来看,洛克所说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句话中的“政府”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财产”是指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它集中体现了英国革命后新兴资产阶级关于政府作用的要求。
政府的目的既然是这样,那么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政府论》的回答是民造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在当时的英国,洛克赞成的是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为了防止身处国家领导地位的人独揽大权并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时牟取私利,他提出国家实行分权,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或称外交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联盟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和订约的权力。每一种权力都应该由一个特殊机构来掌握。但是,这3种权力并不平等: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和对外权受立法权的约束。在君主立宪制或议会主权的国家中,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掌握,它是站在整个国家的上面支配其他权力的。不过,洛克强调,任何权力都是有限制的,必须以保证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权利为目标,受人民协议、同意的限制。立法机关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进行统治,惟一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否则人民可以收回对它的委托,建立新的立法机关。行政权拥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滥用职权,人民有权用强力加以扫除。洛克在该书提出的分权主张同当时英国的阶级力量对比有密切关系。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虽然掌握了政权,然而封建势力仍然不小,1688年的阶级妥协,结果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把国王变成“虚君”。他的分权学说,一方面同削减和限制王权的这种措施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也是为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辩护。正因为议会里还有封建地主参加,他的议会主权说,带有抵御封建权力对资产阶级利益的侵害作用。但就当时的英国革命形势而言,他的议会主权说,也有排斥人民主权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