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能一次性买断吗?

2024-12-20 15: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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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明确时间限制,不能一次性买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回答2:

  你好,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农户)所有。

  现在一般是一次性补偿给农民,但是最近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改变征地“一次性补偿”的模式和制度,将一次补偿调整为“补偿”、“安置”甚至“资产性收益”的综合补偿制度。围绕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土地管理法》先后有过三轮调整,在这期间,土地管理先后完成了入市到确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再到区分征收和征用的过渡。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调整,也直接触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点,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调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的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决依据,也为处于下位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直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也是征地冲突的易发点。以往,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执行,但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更为复杂,而且在补偿标准上,集体土地以土地产值为计量标准,提供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补偿费用,如果折算下来,一亩地一般不超过6万元;而一旦集体土地进入招挂拍完成出让,身价暴涨。在这个过程中,同等的补偿计量标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形成了巨大差价,也正因如此,两者间同地同价的呼声很高。
  要实现同地同价,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首要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具体修改条款没有出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十倍只是预测,但是这个趋势,符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农民的确应当获取更多的利益。与过去相比,提高十倍确实可观,但与土地增值的总体幅度相比,以十倍为底线够不够,又成了问题,对于尚未成型的修正草案而言,标准定在哪儿、为什么是这个标准,需要进一步讨论。
  集体土地比国有土地更复杂,至少在功能上,集体土地承担了农业生产、就业以及社保等职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远远超过城市居民,因而在制定补偿标准上,集体土地要考虑更多,补偿标准要能对这些职能形成综合的反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留给农民的只剩5%-10%,可见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环节,投资者、地方政府、村级组织以及农民间,一直处于失衡状态,现在提升补偿标准,是对农民权益的加强,也是对以往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的纠偏。
请关注一下土地管理法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最新进展,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回答3:

不存在一次性买断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就转为国有用地了,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