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2025-01-01 0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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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回答2: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晚育的职工,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另,一般性产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90天,难产(剖腹)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