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窗口提供表格,单位或个人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
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
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明、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
内装修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