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禁止条件有:
(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