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11-21 02:57:4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属于单方解除。是法定解除。

2、天一公司不享有解除权。因为,本案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若黄某某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确认天一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要求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天一公司承担。

4、天一公司有关情势变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房价涨跌是市场正常现象和商业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并非不可抗力。

5、个人认为,天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确认天一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回答2:

1.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
2.房开公司不享有解除权,(条件不记得了)
3.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违约责任;
4.情事变更的适用原则:
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14]。笔者认为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 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二 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 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四 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楼主您自己看。
5.加入我是法官,我会要求房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为房价上涨,应当是作为房开公司应当是可预见性的,所以当初订立合同没有就这一点进行合同内容变更,那就应当履行。

回答3:

以下为我的个人观点:
1、属于单方解除,约定解除。
2、天一公司对合同不享有解除权,此种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3、应履行单方通知,异议起诉或仲裁的程序。黄某某若不同意对方意见,应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等几项。
5、该主张不能成立,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天一公司目前要求解除合同,多半是因为商业的原因,是因为房价已经翻了好几倍。
5、若我是本案法官,我会要求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