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只要没有过户,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没有过户的房产,仍然还是属于你的。。。
如果是经公证了的,你就需要到公证处去申请撤销公证,只要撤销了铁公证,就算是没事了。
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过户的,不能过户的房产,就算是没有赠与吧。
不可以,这种赠予已经被政府认可了,即赠予已经完成了,房产登记是早晚的事,根本不是撤销赠予的事了,是剥夺孩子的房产,明显不可能
一般来说,是不能撤销的。
一旦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就不能撤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