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利损害救济。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有两种原因,一是股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相关文件的查阅;二是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有人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而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怠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时股东有权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直接代替公司提起诉讼。前者就是直接诉讼,后者就是派生诉讼。
二、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撤销会议决议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提起撤销会议决议之诉,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股东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担保,该诉讼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类诉讼中,被告为公司,公司说明的理由是否正当,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审查。
(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解散公司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