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通知租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租户,提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说,应提前15天通知租户,如果租户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书面形式,并以快件形式寄往租户自己提供的地址,以保留证据。
2、通知内容要明确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关于交易条件的,包括与达成意向的买方商定的总成交价,税费及佣金的承担方式,定金、首期款及余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关于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及程序的,要求租户如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应立即回复,并应在收函后15天内以同等条件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以及交付定金,过期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不购买应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3、通知期间业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签买卖合同
通知期间业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签买卖合同,以防止侵犯租户的优先购买权,除非租户出具了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实在急卖的应当通过在备注中写明“在通知租户15天内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的条款来保护自己。
扩展资料:
房屋优先购买权所具备的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出卖存有租约的房产时,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未在签合同前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就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一旦租户起诉,业主就将需要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优先购买权
1、在租赁期间内,若出租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确立的保障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原则。若出租方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方的,承租方只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出租方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除外 。
2、 但在下列情形下,承租方不得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的共有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方将其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
(3)出租方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方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4)第三方善意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1、在租赁期间内,若出租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确立的保障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原则。若出租方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方的,承租方只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出租方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除外 。
2、 但在下列情形下,承租方不得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1)租赁房屋的共有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方将其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3)出租方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方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4)第三方善意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从你的叙述看,房子标价100万就应当是100万。这是房主定的,不能随便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