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才能撤回投标文件。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