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中央电大公司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2024-12-28 2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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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甲是A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乙是A 公司的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乙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持?乙可以要求甲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 乙的主张应受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因为甲抽逃注册资金导致对债权人的损害时,甲应当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铁将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其生产的铁将军牌门锁在该市颇具盛名,销量可观。2003年,市场上出现一种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门锁。经查,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在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问:铁将军锁业有限公司能否以维护名称权为由请求撤销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答: 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的名称权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本案中,两公司在同一登记辖区,而且处于同一行业,名称相似,因此先登记的
锁业有限公司有权撤销得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回答2:

1、乙的主张应受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因为甲抽逃注册资金导致对债权人的损害时,甲应当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答: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的名称权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本案中,两公司在同一登记辖区,而且处于同一行业,名称相似,因此先登记的铁将军锁业有限公司有权撤销得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