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方在其债务的范围内清偿。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