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违法转包合同;甲为中标公司,是总承包方,将施工义务全部转由乙方实施,违反《招投标法》和《建筑法》,甲乙双方的协议无效。
2、甲方转包后,收管理费(好处费)是建筑行业的通常作法,但前提是合法。
3、乙方的垫资视为工程款。
4、乙方为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索赔。
甲乙之间实际为挂靠关系。如本案,挂靠和内部工程管理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具体要靠法院认定。
如果甲方能证明自身有参与本项目管理,例如组建了项目部即工地管理人员是甲方的人,参与工程会议尤其是与业主方之间的会议,对工地进行巡视、管理等,这些足以证明甲方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聘请他人对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甲乙间合同有效。现实中很多情况是乙方为自然人,由甲方聘为项目经理,实际仍为挂靠,规避法律。
如果不能证明甲方对工程有实际管理,即认为是挂靠或者转包,甲乙间合同无效,甲方与业主间合同无效,乙方为实际施工方,有权向业主方要求工程款。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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