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原因导致的存货损毁,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非正常损失只有管理不善原因引起的才不得抵扣,因自然灾害而遭受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天灾原因导致的存货损失不可以抵扣销项税。我查看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纳税计算手册》一书,共有8种进项税不可抵扣销项税,其中第七项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第八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上述非正常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地震等。2、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3、生产经营过程正常损耗外的其他意外损失。供你参考。
天灾原因造成的存货损毁 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管理原因导致的 不可以抵扣
这两句话都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