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
2、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二、法律依据
1、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