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合法经营的养殖场,政府因行政需要,关闭养殖场,就需要给予补偿,否则,就不给补偿。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在后,但如果你的养殖场确实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的话,政府有权利责令限期关闭,但你可以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见行政许可法第8条)获得补偿,你要求补偿首先应当向政府要求处理,对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满意请采纳,谢谢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闭行为应该没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关于赔偿,因为你这个不算是惩罚性关闭,理论上应该有政府出面承担,后续安排应该包括赔偿机制和员工安置方案等。但是目前实操方面,貌似很多地方污染企业被强制关闭时都没有什么赔偿。
我是一农民。十几年前政府支持养殖户建棚养鸭子。现在环境保护法下来了。说关闭无补助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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