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后才有法律效力。登记是由相关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并对权利人发放证书。所以,法院在查封不动产时,首先要通知的就是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法院的查封令后,在查封未解除前,是不会对查封房产办理交易过户的。
如果在查封期间,房产权利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查封房产流转的,行为无效。因此对于第三人(购买人)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第三人善意取得,就是第三人在不知道所购买房产已经查封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其二,第三人知道所购买房产已经查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受到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这样的房子千万不要购买,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