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机动车被暂扣后,需要缴纳罚款后,由机动车车主、驾驶人、机动车管理员携带机动车的所有合法证明材料,然后到指定地点申请领取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