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处理都有哪些

2024-12-28 0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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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简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过程工程保险管理任务-工保网

EPC工程总承包,是近年来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力推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自身拥有着较大的自主性与管理权限,有利于不同建设环节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高效利用各类建设资源,缩短建设工期,控制降低建设成本的管理目标。

当然,EPC工程总承包商在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环节工作的同时,也需对所承包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这一方面在客观上要求承包商有着较高的技术、人才和统筹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承包商重视项目风险管理,通过投保工程保险等方式有效防范和转移各类工程建设风险。

1、前期保险设计

就项目风险管理而言,包括投保工程保险在内的各项风险分散、转移方案早在项目决策阶段就已经开始,依据业主对项目风险保障的相应需求,初步呈现于项目招标文件中。这也是EPC工程总承包商正式开展EPC项目全过程工程保险管理的开始,具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必须投保的工程险种、投保人、联合受益人、涉及承包商利益的相应保险条款内容设计。

工程险种投保

从项目建设自身的风险保障需求来看,必须投保的工程险种主要可分为:财产保障险种、质量保障险种、安全生产保障险种与责任赔偿险种。业主与承包商依据各自不同风险保障需求,以及国家(地区)相关政策要求,共同确定项目需要投保的具体工程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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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障险种主要涉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各类机械用具保险,这三类保险基本可以覆盖施工过程中可能对业主与EPC总承包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风险保障需求。尤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认知度与应用实施都较为成熟,几乎是各大项目工程的必投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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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障险种,目前主要是指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家为应对工程建设领域因工艺、材料、技术等原因引发相应潜在缺陷质量风险的工程质量险种,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0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建筑主体结构、防水与保温工程,能够有效解决建筑物在缺陷责任期后的相关质量责任问题。在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点地区,该险种投保具有强制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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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障险种,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种。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集合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两大险种优势特点,并加以优化创新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仅有着全面的风险保障效果,还能发挥有效的事故预防功能,对于EPC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着重要价值意义。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政策试点地区还具有强制性投保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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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赔偿险种,这里的责任赔偿险种主要是指第三者责任赔偿保险,目前主要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各类机械用具保险等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能够有效应对各类意外事故对于第三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伤损害。

除了上述四类工程险种,EPC工程总承包商在前期保险设计时,还应充分考虑合理利用工程保险优化项目管理,如通过购买工程保证保险,代替缴纳相应的工程保证金,从而减少企业资金被占用情况。

投保人与联合受益人

首先,在招投标阶段,EPC工程总承包商不仅应与业主协商投保哪些工程险种,还应明确各类险种的投保人,这直接涉及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

其次,在受益人设置上,一般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受益人都同时包括业主方与承包商,二者依据责任分担分配保险理赔款。因此,如果EPC项目由业主负责统一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受益人却只规定为业主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EPC项目承包商应重视具体的保险内容管理。

再如免赔额的设置,如合同文件中约定由业主方负责相应工程险种的投保,但其设置的保险免赔额较高,而这部分免赔额对应的损失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那么承包商即可向业主提出保险条款调整要求,通过降低免赔额,减少自身在相应事故中承受的风险损失。

2、后期保险管理

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工程保险在投保后的相应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投保人最初风险保障目标能否实现,即业主方或EPC工程总承包商能否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或相应事故预防技术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这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保险管理内容,即重视保后索赔管理与配合风险管理服务。

重视保后索赔管理

工程保险索赔管理,对于各类工程险种能否发挥、或能够发挥多少实际理赔功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保险公司为防范道德风险发生,降低自身损失,其理赔处理过程与要求往往十分严格。如是否及时报险、是否报警、是否采取相应事故减损、是否提供各类理赔材料等,都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或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免赔额等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上,承包商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应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往往被“除外责任”、“免赔额”等理由解除。这客观上要求EPC总承包商重视工程保险的保后管理工作,通过委派专项人员或部门进行保后理赔管理,真正实现各类工程险种的保险保障作用。保后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风险事故前的保险条款研究与风险事故后的索赔处理。

配合风险管理服务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是指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自身风险管理或第三方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投保项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理服务。其涉及的工程险种主要包括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

由于目前这两大险种的风险管理服务主要通过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实现,而后者的工作内容往往涉及相应工程建设活动主体的工作规范、标准与质量安全责任,因此,在相应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服务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遭遇来自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严重影响着具体风险管理服务的实施质量。

EPC工程总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尤其重视相应的保险风险管理服务,配合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完成相应检测、检查,通过其风险建议解决相应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风险问题。

回答2: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不对人身伤亡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彼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予以赔偿,但费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赔偿损失后,由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