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是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50元以下的可以决定,当事人同意可以当场执行,20元以下可以当场执行,特别法有规定的从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