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
。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见,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而提出的。如果依据该事实提起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附条件赠与行为的客观存在。仅凭自己的一方之词,你会承担因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以结婚为由在恋爱期间赠送女方的财物,终止恋爱关系可以向女方要求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