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民事行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这种平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行为的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因为处于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应然地位,而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优益权,其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导性,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具有服从性。
其次,民事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到私法的调整,当事人双方可以充分协商根据意思自治来重新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合法所着重强调的是实体上的真意性,而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受到公法的调整,行为的作出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着重强调的往往是程序上的合法性。
再次,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影响范围往往只在一部分私人主体之间发生,不具有广泛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
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就是民事行为,你与店老板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买卖价格还可以商量;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就是行政行为,没有商量的可能,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被拘留者就应当服从,而且被拘留者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对大众具有警示作用。
民事是民与民之间。行政是民与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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