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是没权收回当初分家给儿子的房子的,至于一个儿子没有尽赡养义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理由与方法如下:
1、父母在分家给儿子的房子,在法律上讲是一种赠与行为,是父母把房子赠与儿子。
2、合同法规定,赠与行为在赠与前可以撤销(特殊情况例外),在赠与行为发生后不可撤销。
3、老人收回当初分家给儿子的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4、赡养父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
5、儿子不赡养父母,可以通过沟通,请亲人、朋友做思想工作,村委批评、教育,法院起诉等方法让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6、如果连法院判决赡养都不执行,则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儿子遗弃罪,这一条要慎重。
扩展资料: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携御凯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
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辩唤: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拆饥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赡养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联系社会成员之间感情的重要途径,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赠与合同是一种极特殊的无偿单务合同,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另外赋予了赠与人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移转之前享有消灭一般赠与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的法差悄伏定撤销权是指当事人的赠与合同中独有的,在出现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复到未订立的状态,赠与人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运缓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房屋没有虚携过户登记,应该还可以撤销,如果已经过户登记,则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老人应当在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的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分家属于财产分割,这本身就是儿子的,老人是要不禅迅回来的。
儿子不赡养老人,老贺中此人可以通过法律培扰途径解决。
在没有履行任何者亏庆手续的情况下,给儿子首握的房子,是可以收回的,因为老人有这个权利。但是,这就面临着家庭矛盾的升级,空孙最好还是别动用这种手段,以免家庭内部矛盾的冲击。
老人的行为属于赠予行为,现在由于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可以收回的。在补充一下,如果扰敏房屋有产权证,没有办理过户运李凳手续,这房屋依然是老旁旅人的,只是儿子暂时使用罢了。